右艺分子 发表于 2024-6-6 08:09:35

山西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


沈鹏先生题字


中文名 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
外文名 The University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of JinCheng.
成立时间 2016年6月11日
协会地址 山西省晋城市
会员人数 90余人(2016年12月)


目录1、成立背景
2、发展历史
3、主席团成员
4、协会章程


右艺分子 发表于 2024-6-6 08:10:43

成立背景

截止到2016年3月,晋城市已考取全国各大高校的书法专业大学生人数已达到80人,这为晋城书法艺术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是这批学子过于分散,相互之间缺少交流,且很少有人参加晋城举办的书法活动,晋城地区书法发展缓慢、与周边省市差距大的现象依旧得不到解决。为了团结晋城书法专业大学生,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晋城书法艺术的均衡发展,使晋城广大青年书法爱好者得到科学的指导,振兴晋城书艺,几位学子有了成立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的想法。在郭秋林先生的支持下,2016年3月20日,成立了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筹备小组;2016年6月11日召开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成立大会,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正式成立。

右艺分子 发表于 2024-6-6 08:11:45

发展历史

2016年
三月二十日,成立了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筹备小组。
六月十一日,在晋城秋林书画院召开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成立大会。著名书法家、安徽省书协理事申屠卫政,著名书法家、河南省书协楷书委员会委员、二届兰亭奖获得者王昱,书画家陈世彪、陈建涛、王鉴,晋城市书协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冯俊儒,晋城市书协副主席李海宗,城区文联主席吕伟新,城区文联副主席张雨平,晋城市美协常务副主席、城区文联副主席、城区书协主席郭秋林等出席会议。著名书法家沈鹏、刘京闻、陈海良、陈忠康、沃兴华、许飞飞、申屠卫政、高杰诸位先生为协会题词表示祝贺。
八月二十日,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首届会员作品展在秋林书画院开幕。原中共晋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广隆,原中共晋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现晋城市诗词学会终身名誉会长、晋城市书协名誉主席柏扶疏,原晋城市书协主席、现晋城市书协名誉主席李慧英,晋城市书协副主席李海宗,城区文联副主席张雨平,晋城市美协常务副主席、城区文联副主席、城区书协主席郭秋林,晋城市美协副主席成红军,晋城市书协副秘书长、晋城市青年书协副主席杨颉,晋城市美协秘书长赵楠,青年艺术家茹万山等出席会议。

右艺分子 发表于 2024-6-6 08:12:28

主席团成员

第一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贾大一 冯俊儒 李海宗 郭秋林
主 席:黄彩桢
常务副主席:郭 锴
副主席:李鹏鹏 杜 浩 何 聪 杨 硕 郭 娟 吴林峰
秘书长:吴林峰(兼)
副秘书长:金鑫涛 陈家科 师 帅

右艺分子 发表于 2024-6-6 08:13:07

协会章程

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章程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晋城大学生书法协会。英文译名:The University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of JinCheng.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由晋城书法专业大学生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晋城书法专业大学生,带领广大青年书法爱好者,为振兴书艺,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奋斗。在艺术上勇于探索,在继承中鼎力创新,广泛开展同全市、全省、全国的书法艺术交流活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晋城市城区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城区书法家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兰花路10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书法篆刻创作和书法篆刻理论研究活动;
(二)组织书法篆刻展览、比赛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书法篆刻教育培训活动;
(四)组织对外书法篆刻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晋城籍或在晋城生活、工作的书法专业在校或毕业大学生(专科、本科、研究生);晋城高校中在书法篆刻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提交两件书法作品、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获奖入展证书复印件;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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